裁判文书栏目

JUDGMENT DOCUMENT

法院信息

地区:

法院:

律师信息

律所:

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民间借贷纠纷裁判文书

共检索到 26777 篇文书

  • 原告王**诉被告安胜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被告之间形成借贷关系。被告负有向原告偿还借款的义务。被告辩称,被告只欠原告6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的69000元借款条是根据以前多个散的借款条出的总的借款条,而多个散的借款条原告没有还给被告,现原告以所有借款条起诉被告。被告对其主张,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原告又不予认可,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以其房地产为其借款提供了担保,提供了使用权人为安胜学的宅基证和被告

    法院:鸡泽县人民法院

  • 刘*平诉平顺**供销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平诉被告平顺县芣兰岩供销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传唤原告于2013年9月3日到庭,但原告刘*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平顺县人民法院

  • 付风林诉平顺县不兰岩供销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诉被告平顺县芣兰岩供销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传唤原告付**于2013年9月3日到庭,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平顺县人民法院

  • 陈**与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向原告履行偿还义务。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系无视法律的行为,表明其自动放弃了诉讼中可享有的答辩、质证等权利,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 郑**诉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行为引发的纠纷,故本案应当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交付借款之后,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金并按约定支付利息。但民间借贷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违约金不得过分高于损失。若双方当事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债权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或违约金,但均不超过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界定的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债权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折算后的实际利率没有超

    法院:密云县人民法院

  • 张**、王**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根据其证明对象可分为两组,对其分析认证如下:

    法院:邱县人民法院

  • 郑*和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郑*和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 付*泰与韩**、付*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等价有偿的原则。原告付*泰称借给被告韩**、付*起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对欠款事实认可,故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称已于二0一三年农历三月二十六日将该笔借款偿还给了原告,但没有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也不予认可,故被告辩称之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原告主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但原告称一直向二被告主张债权,且二被告称二0一三年三月份原告向其索要欠款,故被告辩称之理由,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给其借款人民币五千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

    法院:邱县人民法院

  • 原告殷*永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馆陶县人民法院

  • 秦*新与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告秦*新所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汪**所欠借款理应偿还,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秦*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法院:南宫市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

案由类型